民主评议党员制度,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,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、工作、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,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。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党支部民主评议制度。
一、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
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目标,以加强作风建设为重点,围绕理想信念、根本宗旨、组织纪律、转变作风、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评议。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总体要求,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,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议:
(一)是否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,能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,坚持党性原则,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,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满信心。
(二)是否站在教育改革的前列,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、进取意识、创新意识,积极投身到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,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发挥了应有的作用。
(三)是否注重师德修养,做到爱岗敬业、爱生尽责,在教育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等项工作中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。
(四)是否密切联系群众,关心他人、关心集体,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,能团结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一道工作,带领群众一道前进。
(五)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,严守纪律和法律,真正做到令行禁止。
二、评议方法与步骤
(一)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,评议时召集全体党员或部分群众代表参加。
(二)评议要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,对党员履行义务、行使权利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。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。
(三)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是:(1)动员教育;(2)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;(3)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;(4)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;(5)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,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。
(四)评议结果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要通报本人。要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,正确区分政策界限,不能简单地“以票取人”。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%的,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。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,在认真调查核实,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区分一时一事表现与长期一贯表现,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、谈话、审批、宣布和教育转化。
(五)通过民主评议党员,表彰优秀党员、处置不合格党员,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,纯洁党的组织,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。
(六)评议时间每年一次,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。